山东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已废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权限,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取水许可证持有人的取水量予以核减或者限制:(一)由于自然原因等使水源不能满足本地区正常供水的;(二)地下水严重超采或者因地下水开采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三)社会总取水量增加而又无法另得水源的;(四)产品、产量或者生产工艺发生变化使取水量发生变化的;(五)出现需要核减或者限制取水量的其他特殊情况的。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