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财产损失和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