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五章 科学技术人员第三十三条已废止科学技术人员应当弘扬科学精神,遵守学术规范,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保守科学技术秘密;不得抄袭或者剽窃他人科学技术成果;不得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不得参加、支持迷信活动。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