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已废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旅游管理中失职、渎职,对应当查处的违法行为不予受理或者不依法查处的;(二)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处罚的;(三)向旅游经营者摊派或者违法收费、检查的;(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