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五章 规划第二十四条已废止编制规划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保护和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保护与利用、远期与近期、整体与局部的关系;(二)符合有关城市总体规划;(三)突出风景名胜区的特色;(四)保持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的风貌,各项建设设施应与景区环境相协调;(五)风景名胜区的发展应当同国家和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并为长远发展留有余地。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5月30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