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自治县各民族公民有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任何团体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自治县境内的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地方法规 ·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