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三章 经济建设第四十三条有效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环境建设,实现人口、资源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在自治县开发资源、进行建设,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改善当地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地方法规 ·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