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环境建设,实现人口、资源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在自治县开发资源、进行建设,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改善当地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地方法规 ·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