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县级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县的实际情况,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对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后,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地方法规 ·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