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应当有仡佬族或者苗族的公民担任院长或者副院长、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中,应当有仡佬族、苗族的公民。

地方法规 ·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