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已废止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下列环境执法行为,可以行使建议改正、直接处理、直至撤销的稽查权:(一) 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批准建设项目的;(二) 未依法征收排污费的;(三) 应当查处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处理不当的;(四) 其他不作为的。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