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国家明令淘汰、关闭、取缔的浪费资源和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采取强制措施。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