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三十四条已废止禁止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和有毒有害废物转移给没有防治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使用、处理、处置。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