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与管理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城市人民政府应将城市公共厕所、垃圾转动站、垃圾处理场等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列入城市建设规划,由城市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标准,逐步建造和设置。对不符合规定标准或影响市容的环境卫生设施,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搬迁或改造。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