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四条有效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支持见义勇为行为,尊重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应当以身作则,见义勇为。广播、电视、报刊应当大力宣传见义勇为人员的先进事迹,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