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支持见义勇为行为,尊重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以身作则,见义勇为。

广播、电视、报刊应当大力宣传见义勇为人员的先进事迹,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