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建设供热工程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处以工程总造价的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