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热源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提供足够的热量造成热用户室温不达标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供热单位应退还热用户热费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给供热单位造成损失的,热源单位应当给予供热单位赔偿,赔偿金额按计费面积和时间等实际损失计算。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