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三章 供热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本市居民生活供暖期间为:当年十一月一日至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因特殊情况,政府可以调整供暖期间。居民热用户室温应当保持在18±2℃。非居民热用户的室内温度执行国家规范标准或者由供用热双方在供热合同中约定。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