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设施管理第十六条有效供热单位、热源单位、热用户应当对其管理的供热设施进行定期维修、养护,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安全运行。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