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设施管理第十二条有效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于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资料以及有关部门的验收意见报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供热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与供热工程有关的供热单位应当参加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