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扣留、没收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应当及时移交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