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以经营为目的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的管理,建立、健全野生动物资源档案,定期检查、维护驯养繁殖场所,防止野生动物逃逸。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