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已修改为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回到全文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