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每一至三年组织女职工进行一次妇女病普查,普查费用由其所在单位支付。市、县(市)、区卫生行政、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对农村妇女的妇女病普查。财产权益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