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旅游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旅游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旅游市场的监督和检查。旅游市场执法人员应当持证执法,并不得泄露旅游经营者的商业秘密。旅游经营者应当自觉接受旅游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旅游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旅游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