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旅游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服务第二十一条有效旅游景区、景点应当设置符合国家标准且规范合理的公共信息图形标志。禁止在景区、景点内圈地占点,妨碍旅游者观景、摄影。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