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第十二条已废止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的制定者,应当根据科学技术发展和市场需要对标准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不得超过三年。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