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巢湖流域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2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