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或者停产整治,并处以十万元罚款;逾期未整改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2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