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以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五倍罚款;未限期治理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2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