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在水环境一、二、三级保护区销售含磷洗涤用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万元罚款。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2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