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污染防治第二十三条已修改禁止下列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一)私设暗管排放;(二)将废水稀释后排放;(三)在雨污管道分离后利用雨水管道排放;(四)将废水通过槽车、储水罐等运输工具或者容器转移出厂非法倾倒;(五)擅自改变污水处理方式、不经过批准的排污口排放。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