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水环境一级保护区内除执行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排放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禁止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三)设置剧毒物质、危险化学品的贮存、输送设施;

(四)从事网围、网箱养殖;

(五)利用机械吸螺、底拖网等进行捕捞作业;

(六)设立畜禽养殖场。

合肥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明确期限,拆除水环境一级保护区内现有排放水污染物的生产项目。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