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已修改巢湖流域水环境保护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考核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