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划定大气环境质量功能区。

市环保部门应当根据大气污染防治规划要求,制定空气质量达标计划和主要大气污染物削减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负责落实本市大气污染限期治理目标及治理项目。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