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旗县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经济、规划、国土资源、卫生、城乡建设、房管、质量技术监督、公安、工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