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水政监察人员在水政监察活动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纠正;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