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水政监察条例第十七条有效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办理取水、河道采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等水事活动申请的条件、范围以及办理程序向社会公开,对当事人提出的有关申请手续的咨询提供无偿服务。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