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水政监察条例第十四条有效水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水事违法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水事违法案件需要延期的,应当经本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