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违法或者不当的水政监察行为,应当责令其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有权依法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