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废止

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