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审计等部门共同做好地方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