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地方公路条例/第三章 建设第二十条已废止地方公路建设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图表、工程决算和工程总结,由建设单位申请批准施工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8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