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地方公路条例/第三章 建设第十八条已废止修建地方公路需要在国有荒山、荒地、河滩和滩涂上挖沙、采石、取土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经主管部门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非法收取费用。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8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