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