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已修改

业主转让物业的,专项维修资金中的剩余部分应当结转受让人。

因拆迁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物业灭失的,剩余的专项维修资金应当退还业主。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