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五十三条已修改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在金融机构开设专户储存,按幢建账,按户核算。专项维修资金的代管单位和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半年公布一次专项维修资金的收支情况。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审计监督。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