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五十条已修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和费用。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