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四十八条已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应当提供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物业使用人使用;停车位有空余的,可以临时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但不得转让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