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建设单位应当自物业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30日内,与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物业的交接验收手续。分期建设的物业,建设单位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业主委员会,分期办理已竣工验收备案的物业的交接验收手续。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