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建设单位应当自物业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30日内,与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物业的交接验收手续。

分期建设的物业,建设单位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业主委员会,分期办理已竣工验收备案的物业的交接验收手续。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