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三十二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前期物业管理,是指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其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合同时,可以参照国家制定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